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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时间:2025-02-20浏览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科技函〔202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直属(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5年2月11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1—2035)、《“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科技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进行规范,实现公开、公正、科学和高效管理,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及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围绕“健康中国”“科技强国”战略,以解决中医药临床问题、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为核心,“说明白、讲清楚”中医药疗效,围绕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跨学科协同创新和科技攻关,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从卫生健康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任务。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健全中医药领域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作用,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加强多学科交叉,促进中西医协同,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医用深度融合。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聚焦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中医药原创优势转化为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健康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统筹部署、压实责任。广泛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压实专业机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责任,系统谋划、科学规划、全面论证,协调相关创新主体,创新组织模式,加强绩效评估,有序推进专项实施。

第五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重点专项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科技司作为承办部门,按程序和要求会同相关司、相关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实施绩效负总责;

(二)成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组、专家组,为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及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咨询;

(三)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

(四)负责项目立项批复、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会同专业机构审核及批复重大调整事项;

(五)组织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及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七)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结验收等工作,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八)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及时推动解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九)开展中医药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第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科技司开展中医药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以及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三)协助科技司编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四)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报科技司批复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进行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七)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受理项目管理实施中对项目参与单位、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开展科研失信和科技伦理违规等行为的具体调查处理;

(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专家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第八条  工作组由科技司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共同推进重点专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二)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

(三)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九条  专家组由科技司组织成立,专家采取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组成。专家应满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科研诚信要求,考虑年龄结构、领域、地域分布均衡。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相关战略研究和科技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鼓励参与项目年度和中期检查、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

(五)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六)严格落实保密相关要求。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按要求完成数据汇交,采取实时汇交或定期汇交的方式提交科学数据;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作风学风、财务、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生物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重大需求库,公开征集重点专项建议,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凝炼关键科学问题及攻关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报科技部,按程序报批。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的选题动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一事一议”的方式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司组织成立重点专项工作组、专家组,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是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围绕国家中医药领域需求,聚焦重点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部署基础研究、临床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涉及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实施计划目标、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事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实施进展或检查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指南是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的依据。科技司会同工作组,根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以及指南建议征集情况,形成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指南编制工作中,加强对下设项目资金额度、资金构成、支持方式的科学决策。

项目申报指南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的指南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揭榜挂帅”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年龄限制。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及参与项目(课题)。青年科学家项目的具体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地区科研人员,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正式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根据任务类型、研究范式和技术问题产生来源,按照以公开为主体、其他方式为补充的遴选原则,合理运用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以及“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等组织模式,遴选优势科研团队承担任务。

(一)关于定向委托项目。落实中央领导有关批示,聚焦中医药行业重大需求、重点科技问题,团队优势特别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间断攻关的任务,需要长期系统、紧密衔接或地域、领域特色突出的科学问题;

(二)关于“揭榜挂帅”。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团队遴选可采取同场竞技等方式,项目全过程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

(三)关于“赛马制”。对于国家亟需且研发风险高、时限紧迫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竞争性支持,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支持团队数量,力求有至少一家研究团队能最终“冲线”;

(四)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针对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地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五)关于长周期项目。针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重要研发方向,如新药研发等,探索建立长周期持续滚动支持、强化目标导向的机制,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六)关于局省联动项目。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相关任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调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七)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聚焦中小企业更具创新优势的相关任务,可采取后补助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应科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评审分组、选取评审专家、制定打分规则等,报科技司备案,并在评审中严格执行。

(一)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申报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答辩评审。“揭榜挂帅”等类型项目,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量的,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二)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项目申报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三)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形成年度立项安排建议,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拟立项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审核立项程序规范性,建立质量控制和纠错机制,形成立项批复并下达专业机构。

(一)科技司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对于保密的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

(二)专业机构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严格对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书,结合立项批复意见,审核确定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确保考核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三)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四)专业机构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立项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报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不定期检查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科技司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司审核后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三)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司;

(四)科技司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听取项目承担单位进展汇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牵头责任,负责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报批。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大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由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建议,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司备案;

  • 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绩效评价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重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强化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坚持目标导向、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核心目标、代表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一)专业机构应提前部署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科技司备案;

(二)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按照要求进行科学数据汇交,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材料。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三)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未通过两种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参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均按未通过处理;

(五)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一)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结余经费收回;

(二)因弄虚作假、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结余经费收回,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因主观故意、恶意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结余经费收回,计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构建中央、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等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压实各相关主体的多元化投入责任,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发挥科技金融作用,支持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条  重点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配合科技司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重点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专业机构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重点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重点专项名称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确认依据。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条  以临床应用实践、市场化转化为检验标准,注重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加强重大成果的跟踪凝练与评价,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七章  重点专项监督评估

第四十一条  重点专项构建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对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制订内控制度,并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指导专业机构对项目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按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流程。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积极配合科技司及专业机构等开展监督评估工作,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科技司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科技司指导专业机构开展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依照本细则,结合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规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单位介绍:

    我单位主要从事全国科技成果评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咨询、项目战略研讨、专家考察调研、科技政策培训、企业内训等相关业务。在科技咨询领域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行业渠道、人脉资源及专业能力,为广大科研工作者及科技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

近期相关科技培训:

3月12-15日北京、3月19-22日成都、4月9-12日深圳、4月16-19日上海|“十五五”重点课题前期研究谋划暨2025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科研资金全过程管理使用高没研修班

3月26-29日苏州、4月16-19日成都|“2025年科技项目申报与科研经费管理”专题培训班

3月18-21日西安、4月22—25日重庆|高价值专利布局、专利检索分析和科技成果转化高级研修班

3月27-29日北京|2025年度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指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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